众所周知,根据《拍卖法》第51条竞拍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38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拍人;最终,应该是出价“最高应价”竞拍人购得拍卖物。然而,近日在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发生的一起司法拍卖“采矿权”案件,法院依据竞买公告悔拍“推定”规则,裁定“最低应价”拍卖成交。法院这一“颠覆性”判决,在司法和拍卖界引起不小的轰动。由此形成“采矿权”拍卖悔拍“推定”规则,挑战《拍卖法》的“法定”规则。事情因司法拍卖“采矿权”引起: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集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丰宁县集成矿业公司”)因几起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被丰宁县法院判决。而后法院执行局对该企业的“采矿权”实施评估后,司法拍卖。第一次:年1月13日,丰宁县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平台拍卖,最终以1.47亿元最高报价成交,但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付款。法院发布:竞买公告悔拍“推定”规则:年3月25日丰宁县法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竞买公告”第十三条,修定规则如下:如本次拍卖的出价最高者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则以出价第二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出价第二高者拒绝买受或同意买受但未按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三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以此类推,直至成交。第二次:年4月27日,丰宁县法院重新拍卖,经过网络竞价,第一竞拍人金相遇(北京)珠宝有限公司(简称:金相遇公司)以1.亿元的最高应价领先,第二竞拍人河北承德谦道商贸有限公司出价1.亿元;第三竞拍人丰宁县天润吉成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润吉成公司)出价.19万元;年4月28日拍卖行根据《拍卖法》以最高报价者为最终买受人,拍卖师落槌将竞价最高报价者金相遇公司确认拍卖“成交”,随后,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予以确认。而后,金相遇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丰宁县法院申请延期付款。丰宁县法院依据“竞买公告”中第十三条悔拍“推定”规则,通过以此类推“推定”最低应价竞拍人,天润吉成矿业公司成为“买受人”,下达拍卖成交裁定书。根据《拍卖法》规定“最高应价”竞买人成为买受人,拍卖成交。法定“最高应价”与法院裁定“最低应价”拍卖成交形成“对立”。法院竞买公告“推定”规则,挑战“法定”规则,受普遍质疑。丰宁县集成矿业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丰宁县法院发布“竞买公告”通过拍卖成交“悔拍推定”规则,让被拍卖的企业采矿权价值,大幅度缩水,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丰宁县法院的竞买公告“推定”规则,挑战《拍卖法》“法定”规则。导致“最低应价”竞拍人购得,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我们企业不接受最低应价拍卖“采矿权”的结果。司法拍卖“悔拍”,应遵循“法定”规则,而不是“推定”规则针对本案,江平法律咨询机构法律专家委员会陈思主任对本案进行法律解读。陈主任认为:司法拍卖,必须依据《拍卖法》实施,即使“悔拍”,也应遵循“法定”规则。首先:法院发布竞买公告“双重标准”自相矛盾,该规则与《拍卖法》相抵触,显失公平原则:竞买公告的第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在拍卖公告规定期限内缴纳拍卖成交价款的,法院可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公告的第十三条特别提示,鉴于本案已出现了“悔拍”的情况,修定规则如下:如本次拍卖的出价最高者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则以出价第二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出价第二高者拒绝买受或同意买受但未按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三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以此类推,直至成交。由此可见:买受人“悔拍”,第十二条适用“重新拍卖”规则。第十三条适用“推定成交”规则。“竞买公告”中第十三条与第十二条适用规则自相矛盾“双重标准”,违反《拍卖法》第四条显失“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其次:法院竞买公告悔拍“推定”规则,与《拍卖法》“法定”规则相抵触:对于“悔拍“的情形,法院竞买公告第十三条“推定”规则:以出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以此类推“推定”买受人,拍卖成交。该悔拍推定规则,涉嫌违反《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同时违反法释〔〕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悔拍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因此,法院竞买公告第十三条“推定”规则,与《拍卖法》“法定”规则相抵触,涉嫌违反《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再次:法院竞买公告悔拍规则“推定”的“买受人”与《拍卖法》“法定”的“买受人”相抵触在本案中,法院依据“竞买公告”第十三条“推定”规则,从多个竞拍人中以出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以此类推“推定”出来的“买受人”。如果第一个“买受人”悔拍,那么第二个就是“买受人”;第二个悔拍,那就是第三个“买受人”。以此类推,最终是低价报价竞拍人、最低报价竞拍人,也会成为“买受人”。本案中,法院依据竞买公告悔拍规则“推定”买受人,将拍卖“最低报价”竞拍人,丰宁县天润吉成矿业有限公司“推定”为“买受人”,不符合《拍卖法》的规定。根据《拍卖法》第51条竞拍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38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拍人;由此可见,根据《拍卖法》“法定”规则,“买受人”是经过拍卖竞价,最后获得“最高应价”竞拍人,成为“买受人。只有“最高应价”的竞拍人,才能成为“买受人”。如果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推定”买受人丰宁县天润吉成矿业有限公司,并不是实际“最高应价”的“买受人”,因买受人主体“不适格”,即使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也属“无效”。最后:“悔拍”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应遵循“法定”,而不是“推定”:竞买公告第十三条属于“悔拍”规则,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悔拍”属于因拍卖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违约”,且属于“多重”合同违约;对于“司法拍卖”,买受人签订“拍卖合同”不支付拍卖合同价款,不履行司法拍卖合同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无论怎样拍卖悔拍“类推”,“推定”多少次,都是“合同违约”行为。“悔拍”属于拍卖合同违约行为。无论在“合同违约”的基础上,制定或修订“推定”多少规则,都是建立在“合同违约”的基础上,依然属于“违约行为”。“悔拍”无论“类推”多少次,都是建立在“悔约”基础上,依然属于“违约行为”。悔拍”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属于“严厉打击”,挑战司法拍卖规则,浪费司法资源,属于“不诚信”的体现。“合同违约”应遵循《合同法》的“法定”规则,而不是竞买公告的“推定”规则。执行法院发布竞买公告“悔拍”的推定规则,涉嫌违反《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民法典》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以及承担违约责任。(转载)华夏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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