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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公告。
二、每年的春节至元宵节期间,为准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其他时间限制燃放。
三、下列地点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禁止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在大型公共场所尤其是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等人群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3、禁止在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6、禁止在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8、禁止在居民区的窗户边及小巷道内燃放烟花爆竹;
9、禁止在保护性建筑物和旅游区、图书馆、博物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禁止在居民休息时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
2、高考、中考期间;
3、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4、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五、严禁堆积燃放烟花爆竹,尤其是鞭炮,鞭炮应当平放地面燃放。
六、限制燃放时间(除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外),禁止燃放升空类礼花类、吐珠类烟花爆竹。
七、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禁止在高层建筑、构筑物、塔吊、吊车上悬挂、垂吊燃放。
八、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报请县公安局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九、从事婚庆、演艺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服务对象履行告知《伊通满族自治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公告》的义务。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或限制燃放时间内,向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十、县城市建成区内的宾馆、酒店、楼盘销售、车辆销售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或限制燃放时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十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或限制燃放时间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十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十三、违反本公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