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好白癜风 http://news.39.net/bjzkhbzy/170825/5651461.html佟某亮,男,年11月15日生,本溪县人,系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年10月至年11月,佟某亮在本溪市小市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常年与矽尘、煤尘等有害物质打交道,且本溪市小市煤矿并没有在关井前对本单位从事井下作业的工人进行职业病体检和筛查,加之矽尘、煤尘所引起的矽肺病是一个缓慢积累,缓慢发作的过程,并由于年龄的增加、体质的下降和身体机能衰退等诸多原因,都使得本就不可逆转的矽肺病情不断积累,因此而产生连锁反应,给佟某亮的病患造成痛苦。年,佟某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年7月29日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佟某亮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医院诊断,同意将职业性矽肺认定为工伤”。年10月31日本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结论为病残“叁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应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但原告始终未享受职工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纠纷,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辩称:不同意原告佟某亮的诉请,被告应急局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单位属于行业管理部门,对小市煤矿进行管理,但是对小市煤矿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本溪市小市煤矿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原告从事井下作业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有义务为从事矽尘、煤尘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使其免遭矽尘、煤尘等有害物质对人身体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本溪市小市煤矿,成立于年7月5日,经营截止于年12月24日,虽然已经关井,但企业并未注销,只是处于吊销状态。该矿吊销后,相关管理及后续工作皆由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早期名称为本溪市煤炭局,后期更名为本溪市安监局,现在更名为本溪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而对被告本溪市应急局提出的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自身属于行业管理部门,对小市煤矿进行管理,对小市煤矿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辩称,从形式要件上看并无不妥,但本溪市小市煤矿与原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本溪市小市煤矿从事井下作业的年限较长,虽然被告系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直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只对本溪市小市煤矿进行管理,且小市煤矿是吊销状态,根据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主体依据存在,发生的民事行为依据由该单位承担,不应由应急局承担责任,但作为本溪市小市煤矿的管理方,后续人、财、物的管理者,有责任履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近日,经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本溪市小市煤矿及其主管部门被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为原告办理工伤医疗保险待遇。(二三里编辑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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