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方.祥,现居住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边哈子村,管护承包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东关村集体山林亩,合同期限为年-年。
年2月我向林业主.管部门反映王.伟、徐玉富等人盗伐林木的行为。年3月1日17时许王.伟伙同徐玉富、马志国、王春德等4人一起在桓仁县雅河乡边哈子村9组漫水桥处堵到我,双方发生言语冲突,他们四人手持刀棒,我一人势单力薄,在肢体冲突时处于Z当防卫夺得对方的尖刀作为自保工具将对方两人用尖刀误伤,事发后积极接受警方调查。
因经法医鉴定之后,两人为二级损伤,我也被判为故意伤人罪。对于判决书所说的,我不否认伤害他人的事实,但是并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盗伐林木面积鉴定报告数据有误,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在年3月28日至年4月2日,工程师廖立群与其助理工程师李林虎、于海春受桓仁满族自治县森林G安局委托,会同森林G安局唐凡等干警对桓仁镇刘家沟林木采伐现场进行了技术上鉴定。后面计算求得该小班按举报人指认共采伐株数:株;蓄积45.立方米。
而作为当事人,根据原先的林木面积与其在砍伐林木后的面积相对比,不难发现其砍伐面积并未同公布出来的这份检测报告数据相一致,徐玉富、马治国等人盗伐林木面积远远超过45.立方米,甚至达到了78立方米,该数据的检测结果终使得F院判决出现大不同。
作为管护承包人员,希望能够取回应有的G家补助资金
我与桓仁镇东关村签订合同期限是30年。在此期间我一直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在管户承包合同当中所提及林业部门作为甲方负责造林更新,而我作为乙方负责管户。合同中表明,我有权制止一.切毁林行为,在该事件发生后我也是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给了甲方。本人虽入獄五年,但家属(妻、儿)一直在家,也一直履行林业管户职责,作为一个有责任心和正义心的我从没放弃过,我更不能容R一些不法分子和G商勾结的hei恶不法行为一直蔓延而不受惩治。从管户承包至今我了解到中Y财政每年都会给予相关的资金补助,并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在这二十多年当中,G家发放的补助资金至少已有多万,但我从没得到一分钱。
希望能够取回G家财政林业补助资金
我写下这篇文章的时候,也很迷茫,我不知道我应该要怎么做,只知道只作为一个农民,尽心尽力要做好本职工作,进而维护家庭生活的安稳。原先在合同中约定好的会给予相关的看护费用,但是在事发后却迟迟未收到该笔费用。
对此我向桓仁镇钲府无.数次述求,始终无人问津,各种推诿。我虽为农民,但我的诉求一不违法、二不违规,无处说理。而对于本该属于林业看护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应在事情发生之后以任何借口进行推托甚至截留,我们恳请当地钲府能够给予帮助,拿回原本属于我们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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