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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银保监复〔〕31号
辽宁桓仁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辽宁桓仁锦银村镇银行关于变更住所的请示》(辽桓锦银发〔〕1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桓仁锦银村镇银行住所由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新市街1组1幢0单元2号迁至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天后街03组50幢0单元2号。
二、你行应自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变更许可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自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五、本批复内容涉及你行章程修改的,应在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本溪银保监分局
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