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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人们对于逝者的安置都是以入土为安,即便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入,全国大部分地区均推行了火葬改土葬,人们依然愿将逝者的骨灰安葬到墓穴之中,于是城市周边的墓地陵园往往一墓难求,单位价格甚至比大都市的高档住宅还要贵。
而在农村地区是建有公益性墓地的并且不收取费用,但不得提供给村民以外的人员使用,于是有脑瓜灵光的农民兄弟动起了通过承包荒山林地、转手对外出售墓地的“迂回”方式赚钱的主意,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年2月19日,辽宁省本溪市法院披露了一桩涉及此行为的案件,但行为人的违法罪名却是诈骗罪,以下让我们共同对该案案情作以简单了解。
涉案人为本溪满族自治县的一对夫妻,均因该案由在前些年被判处缓刑,年其二人又因同样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和七年,同时责令二人退赔后期收受的20多万元售卖款并处罚金合计十六万五千元。
据悉,作为墓地被该夫妻出售的土地多数在本溪县高官镇三合村女方哥哥承包的林地之内,少数似乎错占了相邻他人所承包的林地,贩卖墓地的行为始于年,总计售卖了近80块墓地,年9月份二人因将他人承包的部分林地作为墓地出售给18个墓主谋利元致案发。
另查明这对夫妻的男方是当地的一位阴阳先生,其顾客有的因业务相熟,有的是被其张贴在火车站、殡仪馆等地的小广告招引而来,也有人是被“圈内”人士介绍而来,其称售卖墓地是受妻子的哥哥口头委托,但该人现已离世,其舅嫂对此予以否认。
案件审理中主要针对其夫妻二人与墓主人之间的交割过程及墓室所处位置进行了质证,对于“承包荒山林地转手出售坟地”的做法未有提及,证人中包括所在乡村的村长,自述曾帮助墓地购买者向该夫妻讲价的事实,从审理全程来看该案两被告受到刑罚仅因卖错了地块,那么这种行为到底合法不合法?
经过网络查询我们获知,殡葬管理条例(年修正本)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十条规定禁止在林地和耕地中建造坟墓。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又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无权转让给他人。所以可以明确地说:承包荒山林地转手出售坟地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令人担忧的是,这样的做法因受到的处罚与收益对比简直如九牛一毛,所以在某些地区大有风行之势,难以想象若不是有风水说法,那些被承包的荒山、林地都变成坟场后的凄凉景象。
还有一点需要那些到农村购买墓地者有所清醒:荒山林地普遍的承包年限都是30年,也就是说购买者大兴土木的若干年后该地块可能会发生临时权属人的变动,倘若赶了巧,会不会反倒惊扰了故去的亲人?有伙伴会说正规墓地的天价问题,但其实国家提倡的殡葬方式还有风葬、海葬等多种形式,尤其是风葬,让他慢慢消失在风中也不失为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