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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和睦相处有多重要?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农村妇女高某环和邻居本来是和睦相处,但为了是否拆除放置在排水沟内拦网问题,而产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因此受伤住院26天。高某环为此索要赔偿.76元,徐某福和家人表示不服,两家人为此对簿公堂。
据了解,高某环因在家门口排水道上搭建玉米仓,并使用铁丝网、塑料网堵塞管道,致使邻居徐某福家污水不能排出。为了解决此事,徐某福找到高某环的丈夫关某明理论,要求拆除水沟内拦网。两人随即产生矛盾,进而发生争吵和厮打,双方家人也为随即卷入厮打当中。
期间,高某环以一敌二,和徐某福的妻子、母亲厮打在一起,因此而受伤,住进桓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挫伤、面部擦伤、胸部挫伤。高某环住院治疗26天,医疗费.70元。
事发后,高某环及丈夫要求徐某福一家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家中种植的菌种因住院无人管理造成的损失费等,合计损失.76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本案中,高某环、程某、陈某等人见到徐某福和关某明相互打架后,也参与打架并相互厮打。期间,徐某福的妻子程某和母亲陈某与高某环相互厮打,致使高某环受伤并住院治疗,程某和陈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赔偿高某环合理经济损失的50%;高某环与程某、陈某相互厮打,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负其合理经济损失的50%。
法院认定,高某环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
(1)高某环住院花医疗费.70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
(2)高某环住院治疗26天,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护理费为为.40元;
(3)高某环在桓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其伙食补助费为元;
(4)高某环系农民,其住院治疗26天,误工费参照农、牧、林、渔业收入每天48.22元的标准计算,应为.72元;
(5)高某环要求徐某福及其家人赔偿其住院交通费元。
综上所述,高某环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元。按照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计算,程某、陈某应赔偿高某环合理经济损失的50%,即.41元。其余合理经济损失,由高某环自行负担。
另外,高某环诉称,因为其同丈夫住院,导致家中种植的菌种无人管理,造成损失元,并要求徐某福及其家人予以赔偿。因为高某环无证据予以证实,并且其菌种损坏同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故对高某环的此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程某、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赔偿原告高某环医疗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元。其余合理经济损失,由高某环自行负担。法院驳回高某环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高某环认为徐某福家人赔偿比例过低,因此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高某环的徐某明两家人,互为邻里关系,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却因为这么一点小事而大打出手,闹得一方住院,还对簿公堂,不知道以后的邻居还怎么做。
虽然二审已经画上了句号,但我们不知道痊愈出院的高某环是否能冰释前嫌,和邻居再和好为初?毕竟,邻里和睦相处,才是为人处世之道。您觉得呢?